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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

閱讀量:【2578】    發(fā)布時間:2019/8/8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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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

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保險合同既包含保險責任條款,又包含除外責任(也稱責任免除)條款。

()保險責任

保險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保險責任的概念,根據保險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可以推斷出保險責任是指保險人對保險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的給付保險金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被保險人)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笨梢�,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七款規(guī)定:“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北kU責任范圍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才屬于保險事故。對于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而言,首先需要確定的是保險事故是否發(fā)生,只有在保險事故發(fā)生的情況下,才能談及保險責任,沒有發(fā)生保險事故就不存在保險責任。

()除外責任

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前提是保險事故發(fā)生,但是,保險事故發(fā)生,并不必然導致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fā)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梢�,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才承擔賠付責任,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沒有賠付義務。

保險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應該包括以下事項:……()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因此,保險合同中都含有責任免除條款,即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存在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責任免除包括原因免責和結果免責,原因免責如本案中“被保險人因毆斗、醉酒、自殺等原因身故、殘疾的,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結果免責如部分機動車損失保險約定的折舊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保險責任屬于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提供的保險保障范圍,保險事故如果符合保險責任條款,保險人應當承擔賠付責任。除外責任條款則減少了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保障范圍,如果保險事故符合除外責任情形,則保險人可以以此抗辯索賠方的請求。

二、索賠方的舉證責任為初步的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證據規(guī)則》)7條規(guī)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依本規(guī)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保險條款既包含保險責任條款,又包括除外責任條款。保險法作為實體法在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了索賠方舉證應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但是,保險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索賠方和保險人的舉證責任。由于索賠方相對于保險人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其舉證能力和保險人相比也存在明顯差距。因此,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除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基本原則之外,還應結合《證據規(guī)則》第7條的規(guī)定,公平分配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釋義:第七條

 【法院對舉證責任分擔的裁量】在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依本規(guī)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條文注釋:

本條是對舉證責任分配實質性標準的一個規(guī)定,是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的兜底性條款。人民法院確定舉證責任分擔的原則和因素有:

1 誠實信用原則:凡是當事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當成為人民法院確定當事人舉證責任的一個重要因素:(1)惡意訴訟;(2)拖延訴訟;(3)翻悔自認;(4)毀滅證據;(5)隱匿證據;(6)不當舉證。

2 公平原則: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考慮:(1)考慮舉證的難易程度;(2)考慮與證據的距離遠近及控制證據的情況;(3)考慮待證事實發(fā)生的蓋然性。

3 當事人的舉證能力:指人民法院確定當事人負擔舉證責任的重要因素,舉證能力主要受制于以下因素,一是當事人自身的客觀條件,二是當事人與案件事實的客觀聯(lián)系,三是當事人負擔舉證責任的經濟條件。]

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北kU法將索賠方的舉證責任限定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并且以其所能提供為限。結合《證據規(guī)則》第7條的規(guī)定,根據公平原則,可以得出如下結論:索賠方提供了其客觀上能夠提供的材料,完成力所能及的初步的證明義務后,如果根據這些證據能夠初步得出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結論,則索賠方即完成了證明保險事故發(fā)生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說,索賠方的舉證責任是初步的舉證責任,在提供了所能提供的證明材料后,如果不存在故意或過失不提供其他相關材料的情形,其舉證責任即已完成。

需要說明的問題是,索賠方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以其所能提供為限。所能提供而不提供是指索賠方存在故意或過失不提供其本來能夠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例如,在一起意外傷害保險案件中,被保險人突然摔倒死亡,受益人認為被保險人的死亡屬于意外傷害,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存在因潛在疾病發(fā)作導致摔倒死亡的可能性。保險公司據此要求對被保險人的遺體進行解剖鑒定,但是受益人拒絕。法院認為,法院可以理解受益人的悲傷心情,但是在可以對遺體解剖進而查明死亡原因的情況下,受益人拒絕解剖,這屬于受益人不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證明和資料,受益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上述案例中,如果對被保險人遺體進行解剖的條件已經不存在,例如非基于投保人、受益人的原因,遺體已經不存在,則不屬于受益人不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證明和資料的情形。

三、保險公司對不屬于保險責任具有證明義務

保險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fā)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結合保險條款和保險法的規(guī)定,“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包含三重含義:第一,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即不屬于保險事故,例如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的虛假事故;第二,事故屬于保險事故,但是存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除外責任情形,例如醉酒駕駛;第三,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但是存在保險法規(guī)定的法定責任免除情形,例如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根據保險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結合《證據規(guī)則》中的公平原則,在索賠方完成初步的舉證責任之后,舉證責任就應該轉移至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如果拒絕承擔保險責任,應當證明不屬于保險責任,即應證明存在以下三種事實中的任意一種:1.該事故不屬于保險事故;2.該事故雖然屬于保險事故,但符合保險合同所約定的除外責任情形;3.該事故屬于保險事故,但符合保險法規(guī)定的法定免除責任情形。如果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屬于以上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則應當承擔賠付責任。

需要說明的問題是,保險公司如果證明了保險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除外責任情形,并不必然導致保險公司免除賠付責任。保險法還規(guī)定了保險人對格式合同內容的說明義務及對免責條款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在保險公司證明存在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之后,立口果索賠方認為投保時保險公司沒有就免責條款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保險公司對其已經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具有舉證責任。否則,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仍需承擔賠付責任。